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003号
原告:深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住宅区39栋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5417X。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曾润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27167.3元,利息120437.83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1247605.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于2022年8月2日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生效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8014.22元),由原告深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989.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