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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9790号
原告: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北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9。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5************656。
原告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谭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助人之心借款给被告。被告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偿还,现在还躲避原告追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借据及招商银行付款回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之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用于购买保险,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如因借款人不还款而引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如因借款发生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解决。同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尾号0558账户向被告尾号为091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一笔6000元,交易摘要备注为“借款”。现原告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就资金借贷形成合意,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借款项6000元,则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一次性清偿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偿还情况,故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6000元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信斌
人民陪审员  方 洁
人民陪审员  宁亚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区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