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虹江。
执行代理人:唐爱娟,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向佛山安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德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限制、处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骆家玲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年2月4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