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6823号
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同乐巷**嘉裕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9,875.5元,由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