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1334号
原告: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范忠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涛,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瑞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译,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燚,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友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友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被告建祥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译、万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友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54621.41元;2.判令建祥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560元;3.判令建祥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忠友工程公司与建祥建筑公司签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NO-20180041。合同约定,忠友工程公司分包前述项目施工弱电与智能化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1422000元。合同签订后,忠友工程公司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但建祥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忠友工程公司多次催收,截止2021年5月16日,建祥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354621.41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院。
建祥建筑公司辩称,对双方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无异议,但忠友工程公司主张的尚欠款项,未到支付条件。
忠友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设备监控结算清单》《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弱电安装工程结算清单汇总表》《业务回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设备移交清单(弱电)》《付款申请表》《费用报销单》《说明》《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建祥建筑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结算清单》《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弱电安装工程结算清单汇总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资料交接签收清单》《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回单》《情况说明》《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证据。建祥建筑公司对忠友工程公司提交的《费用报销单》《说明》《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忠友工程公司对建祥建筑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对争议证据认定如下:
1.忠友工程公司提交《费用报销单》,拟证明弱电工程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双方一致认可付款。建祥建筑公司认为该证据未完成费用报销审核程序,对其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忠友工程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不予采纳。
2.忠友工程公司提交《说明》《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证明其公司法人范忠均已于2020年3月2日解除总经理职务,其于2020年1月6日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署的付款承诺无效。建祥建筑公司认为该决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说明》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亲自出具,《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股东签字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本案的关联性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6月12日,建祥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忠友工程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NO-20180041),约定由忠友工程公司分包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弱电与智能化安装工程,范忠均为分包项目经理,权限为施工阶段的质量、工期、造价控制。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1422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5%;设备订货前再付合同总金额的25%;全部布线安装完成后付至完成产值的60%,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完成付至完成产值的80%,该工程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付至完成产值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最终有效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余5%做工程质保金。分包人对本项目资金情况已进行充分了解,在因发包人工程款未按总承包合同支付的情况下,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支付时间的约定支付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支付期限相应顺延。后建祥建筑公司、忠友工程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2018年12月11日,忠友工程公司作为收款单位申请《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载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基于)NO-2003-0213,合同编号(NO-20180041)第15.2.1条内容: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5%,……本次申请实付金额为118000元。”忠友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范忠均于2018年12月11日签字确认,后该付款申请表于2019年1月7日审核完成,同日建祥建筑公司向忠友工程公司转款118000元。
2020年1月6日,忠友工程公司作为收款单位申请《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载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基于)NO-2003-0213,合同编号(NO-20180041)第15.2条内容: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完成付至完成产值的80%,即1255312.46*80%=1004249.97,应付款为1004249.97-608000=396249.97元,申请付款取整数为396000元、修复吊顶石膏板扣款1500元,本次实际付款394500元”。2020年6月30日,范忠均在该申请表项目部审核班组/供货商确认一栏中书写载明:“同意本次支付60000元,余款根据贵公司资金情况在总包结算审计完成后分批支付”,后范忠均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6日,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监理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建祥建筑公司的项目结算资料于2020年6月22日报送监理单位审核,2020年8月3日监理单位审核完毕,并报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竣工结算金额为31924845元。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其内部规定和流程,于2021年5月20日将本项目结算资料移交给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截止2021年7月16日,本项目结算审核尚在持续进行中。本项目的消防验收资料于2021年7月9日移交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发包人盖章工作,现正在上报住建局质监站消防验收部门进行审核。待资料审核通过合格后,本项目即进行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兹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另,2020年11月24日,双方经结算,案涉工程项目弱电安装金额为1265917.27元。截止2021年2月8日,忠友工程公司确认收到建祥建筑公司案涉工程款848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日,忠友工程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讨论决议范忠均不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20年3月3日,忠友工程公司股东会出具《关于股东范忠均向股东会提出撤资退股事宜的决定》,明确对于范忠均撤资退股后,范忠均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本院认为,忠友工程公司与建祥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虽根据合同约定,忠友工程公司在案涉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完成后,建祥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已完成产值的80%;工程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付至完成产值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最终有效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但在案涉工程进度款请款过程中,忠友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范忠均,于2020年6月30日明确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中表示,对建祥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已完成产值80%的工程款,可根据建祥建筑公司资金情况,在总包审计结算完成后分批支付。该意思表示,实际系双方达成的新的合意,变更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案涉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时间及条件。与此同时,案涉项目总包工程现也尚未完成审计结算,消防尚未验收,项目尚未竣工验收。而针对忠友工程公司提交《说明》及《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称因范忠均于2020年3月2日已不在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其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弱电安装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忠友工程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未有证据证明忠友工程公司就范忠均人事变动向建祥建筑公司进行过披露,范忠均对外仍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根据《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范忠均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和责任负责。故现忠友工程公司主张建祥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54621.41元(1265917.27*95%-848000元)条件尚未成就,其主张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忠友工程公司另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忠友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范忠均对2019年1月7日支付的118000元,在付款申请表中就付款金额、审批时间予以确认,且未提异议,而其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忠友工程公司主张的利息不符合约定,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2元,减半收取3486元,由四川忠友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克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予宸
书 记 员 雷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