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大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4号楼139号第1层第8间-第13间。
法定代表人:李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江市大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圆顶山张大千纪念馆。
法定代表人:魏俊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大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熊卫纲
审 判 员 田 茜
审 判 员 李 盖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令敏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