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东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清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王 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荔杨博
书 记 员 陈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