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东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4257446813630。
法定代表人:向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国,四川省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南路胜利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兴旺,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南路**航天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德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益门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余德文,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兴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称,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兴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冻结了异议人在银行的全部账户,其中包含异议人开设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处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和“企业缴纳税费和职工社保资金的纳税专户”。因“农民工工资专户”和“企业缴纳税费和职工社保资金的纳税专户”系国家政策性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缴纳国家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银行专户,且账户内资金全部是专款。现法院冻结上述账户后,已严重影响异议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国家征收税款和社保资金。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为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异议人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异议人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处的农民工工资专户1253××××8084和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保专户1158××××1408银行账户的冻结,维护农民工利益和国家利益。异议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中国银行会理支行的账户信息查询单,证实异议人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的账户1253********为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1158********为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保专户;出示了会理县税务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两份及证明一份,证实异议人开设的账户1158********为异议人、银行和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保专户,及因为账户冻结,异议人截止2021年4月22日欠缴税费和滞纳金共计414691.70元的事实。异议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川34执恢3号,对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兴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川34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253××××8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4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作出(2021)川34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158××××14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4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并于当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完成对上述二账户的冻结。2021年4月12日,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开设的账户1253********为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1158********为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保专户,冻结上述账户影响异议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国家正常征收税款和社保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异议人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举证证实其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开设的账户1253********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此种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异议人要求解除该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举证证实其在中国银行会理支行开设的账户1158********为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保专户,并举证证实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该账户上的款项系预存待税务机关扣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为此,该账户的资金应当优先缴纳税款。对该账户的冻结不利于异议人及时缴纳税款,造成新的失信,也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异议人要求解除该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川34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2531××××8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4347.00元的冻结;撤销本院(2021)川34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158××××14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4347.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永忠
审判员  叶庆华
审判员  余志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雪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