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南路胜利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欣,四川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超,四川谦亨(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益门镇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余德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东关大厦A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苏文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良,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南路1号航天商业广场D区2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清,公司董事长。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468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会理县城的十二套房屋及两宗土地进行了查封、扣押。2018年6月27日本院技术室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于2018年11月12日以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用途及分摊土地使用面积不一致无法进行评估为由将委托评估退回本院,该房屋及土地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110.98元,该笔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网络和传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肖锦能
审判员 余志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