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东关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向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南路胜利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兴旺,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南路1号航天商业广场D区2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益门镇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余德文,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兴旺、凉山州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对本院执行中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3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成立,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川执复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川3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异议人现无新证据佐证等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何  桂  林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荣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