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异30号
异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廖明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与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廖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案对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盐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账款3619662.74元的执行程序合理合法。案外人车涛等97人对该笔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当参与本案案款分配,直接解除查封必将导致申请人及车涛等97人对该笔账款的控制,损害各债权人的利益。车涛等97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本案查封的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7)川3401执3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盐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帐款3619662.74元。
本院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与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廖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在盐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款3619662.74元予以冻结。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称该项目尚拖欠农民工工资3619496.00元,请求解除冻结并附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要求项目业主单位盐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协助审核发放未果。2021年3月4日案外人车涛等97人向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盐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3423民特11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车涛等97人与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经盐源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车涛等97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619496.00元,按协议附件《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车涛等97名民工工资花名册》支付至车涛等97名民工银行卡内;)。2021年3月19日本院裁定解除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盐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款3619662.74元的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盐源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款项为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优先支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的执行异议。
本案当事人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雪刚
审判员  周红春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丰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