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关镇顺城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柯鸿祥,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由飞,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嘉诚,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果元乡东坝村。
法定代表人:巫林,系公司负责人。
破产管理人:许顺家,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东关大厦A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向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绍福,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廖明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上述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委托代理人:刘良国,四川森焱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陈宇,男,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代理人:邹金池,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宇,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针对(2019)川3425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嘉诚在听证会中表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司法拍卖中确定的税费由购买人承担合法有效,会理县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变卖公告》第五条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变卖须知》第十三条第二款亦有相同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第十四条规定:“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出具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中载明“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买受人陈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接受邀请,参与竞买,在竞买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关公告,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参与竞拍,在竞买成交后,应按拍卖公告内容履行义务。会理县法院有权在拍卖公告中决定案涉标的物拍卖的税费负担,且该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撤销拍卖标的物的裁定,变更税费承担方式将严重损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竞买人利益。标的物税费的承担方式对最终拍卖价格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相应降低了购买人的报价,购买人的报价是在扣除了相关税费的价格,因此在拍卖财产在起拍价1617万元的基础上降低了129.36万元,以1487.64万元成交,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如果撤销拍卖成交裁定,改变税费承担范方式,相应改变了拍卖的价格,根本改变了法院的整个拍卖公告的真实性和正常程序,对参与竞买的其他购买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损害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弥补,申请人的贷款也不能按期收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持原执行裁定,要求购买人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税费。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陈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金池、雷宇在听证会中表示:一、税收承担是法定的,我国对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涉及到税收等相关问题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人民法院无权突破法律规定改变税收的承担主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8号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即应当由被执行人或最终取得收入的执行申请人承担。2、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陈宇是买受人,是支出货币的一方并不是取得收入的一方。取得收入的一方应是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陈宇不应当承担企业所得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的财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会理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陈宇缴纳的全部拍卖款后,优先将税款扣除再将剩余的拍卖款划给申请执行人。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你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税费。通过会理县人民法院的公告来看,买受人陈宇应当只按照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约定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并不是本案申请执行人阐述的法院公告中已经告知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二、本案的拍卖程序是合法合理的,陈宇只是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追缴税款,若法院撤销拍卖,那陈宇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花费巨大金钱购买的土地却无法获取相应对价,其中还包括巨大的利息损失、土地增值损失由谁承担。陈宇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土地,司法拍卖活动是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拍卖结果为竞买人办理相应手续,若非因竞买人原因随意撤销拍卖结果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损害。三、本案中会理县人民法院将未扣除执行费以及税费的全部拍卖款直接划给了申请执行人,导致陈宇无法办理案涉土地产权证,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会理县法院应当要求银行退回拍卖款并在扣除税费、执行费后将剩余拍卖款划给银行。
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许顺家在听证会中表示:公告是一种要约,既然明确了税款承担问题,就不能因为土地增值税撤销拍卖,买受人既然承担了标的物就要承担这个标的物上的税务等一切债务和义务,担保债权产生于税收之前,应该先满足担保债权再进行交税,我们要全面理解法律含义,纳税义务人不只是纳税主体,既然买的人要享有标的物的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最后我方接受法院的裁定。
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委托代理人刘良国在听证会中表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是担保人不是债务的直接责任人,我们不同意撤销拍卖程序,但是尊重法院的最终裁定,在法院主持下的拍卖行为若撤销也要考虑诚信原则和公信原则,若拍卖低于1400万元,那这个对双方的损失由谁承担,比如这个不动产什么时候还给我们,这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会理县人民法院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竞价结果确认书、还款单据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按照法院的变卖公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公告已经对税费承担规定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陈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金池、雷宇对上述证据表示税法承担标准和方式不是由人民法院来规定的,这个与税法相冲突,另外陈宇在标的物有行为活动,但不能证明这个标的物就已经归陈宇所有了。
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许顺家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
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委托代理人刘良国表示无异议。
陈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金池、雷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执复10号执行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从拍卖收入中缴纳税款。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嘉诚、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许顺家、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委托代理人刘良国对上述证据均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川3425执恢230号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大凉山正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廖明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案涉抵押物【被执行人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会理县综合用房及国有出让混合建设用地,即证号:会理房权证会理字第0××5号,土地使用证号:会国用(2007)第1××1号)】进行了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流拍后,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变卖公告》及《变卖须知》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变卖,其中《变卖公告》第五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变卖须知》第十三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期满后,此抵押物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开始进行变卖,买受人陈宇于2019年10月17日以人民币14876400元的价格竞得此抵押物。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买受人陈宇送达了《成交确认书》、(2019)川3425执恢2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买受人陈宇移交了上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2月26日,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8494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支付了变卖款14791452元,后买受人陈宇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中,得知交易税费过高,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代扣交易过程中卖方应承担的税款,或者退还其已缴纳的变卖款148764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组织了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委托代理人蔡由飞、洪刚,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吴绍福,买受人陈宇到会理县税务局进行了税费金额核算和座谈,会理县税务局估算结果为891万元人民币(不含企业所得税)。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仅在税收承担上有争议,但是本院认为,本院在拍卖上述抵押物的过程中,《变卖公告》第五条载明的:“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及《变卖须知》第十三条载明的:“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相违背,依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变卖公告》、《变卖须知》载明的内容而改变,因此本院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川3425执恢230号案件的拍卖程序,同时撤销(2019)川3425执恢2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  詹文涛
审判员  何 军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