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3401执1302号
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选彩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马新强 审判员 王 建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