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150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RQ8Y。
法定代表人:瞿开富,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0元,减半收取18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