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海洋塑钢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盛路。 法定代表人:周年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金海洋塑钢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法定发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1民终17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海洋塑钢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46614.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46614.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746614.8元。 二、终结(2018)川01民终17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