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与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690号
原告: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中海大道盛世国际4幢1楼2号、大英县蓬莱镇紫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193X3。
负责人:漆辉。
被告: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G栋二楼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75813939Q。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原告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由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村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才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