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30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汪兴富。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仲裁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903财保3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金牛区华丰路66号58栋1单元3层301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新津县(房屋产权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遂宁船山区慈音路2号南瑞.弗莱明戈10栋2层1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1号)、10栋2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2号)、10栋2层13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4号)、10栋2层14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47号)、10栋3层10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51号)、10栋3层1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59号)、10栋3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61号)、10栋4层10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79号)、10栋4层1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1号)、10栋4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3号);遂宁船山区五彩缤纷路162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7号)、160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9号)、158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7号)、156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85号)、154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33号)、152号(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25号);***所有的位于遂宁开发区(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遂宁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D栋2层3单元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C栋2层5号(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C栋1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委托四川海林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分别进行了评估。于2018年10月30日、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7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拍卖成交18套房产(第一次拍卖成交14套,成交总金额19044000元;第二次拍卖成交4套,成交总金额6320000元),共计总金额25364000元。变卖4套房屋,均变卖流标,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川01执302号之八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共同拥有的以下房产:1.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永明.东海岸商业4栋2层1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29974号)的房屋;2.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永明.东海岸商业4栋3层1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29973号)的房屋;3.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1栋1层3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4.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1栋1层4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的房屋;5.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A栋1层19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35号);6.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A栋1层18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13号)的房屋。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43212.8元。
本院认为,因变卖流标房屋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