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存,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贤沛,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审第三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G栋2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赵光烈,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存因与被上诉人杨林、伍贤沛,原审第三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光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存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上诉人***、**存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红兵
审判员  康 英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