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742号

原告: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富源路天富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0938526OW。

法定代表人:杨红全,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75813939Q,联系电话:0825-819××××。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