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财保80号
申请人:蓬溪县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宝梵镇龙洞湾村火地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032336。
法定代表人:周时斌,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G栋二楼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75813939Q。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申请人蓬溪县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54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为申请人蓬溪县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蓬溪县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5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蓬溪县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