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与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