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082号
原告: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13号附2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3303575A。
法定代表人:彭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实,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法定代表人:周定志,总经理。
原告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