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2002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司,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杨应芬,女,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杨应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杨应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0628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应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应芬银行账户存款706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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