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法定代表人:周定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中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0522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罗 健

审 判 员 余鑫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远

书 记 员 陈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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