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法定代表人:周定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