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通世达畜牧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

负责人:苏俊杰,副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郝曦玥,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樊维,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畜牧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定军。

被执行人:四川安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伴山人家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光。

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iv>

法定代表人:何水波。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邹勇,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周鹏程,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畜牧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安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勇、周鹏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通世达畜牧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安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勇、周鹏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255178.25元,现双方当事人就未付的剩余借款本息已达成协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12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