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法定代表人:周定志,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