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2170L。

法定代表人:周定志,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