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0执异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商混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吉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协力商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协力商混公司与永吉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川0180民初41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货款8,814,389.6元及违约金,被告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4,814,389.6元及其所有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6,170,072.72元内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开始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644,316.88元内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开始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没有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所有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45元,由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永吉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力商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川0180执859号。 另查明,在(2019)川0180民初415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川0180民初4154号民事裁定书,对永吉建设公司在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为88×××51)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账号为50×××18)内的银行存款9298000元予以冻结。后,永吉建设公司以冻结其基本银行账户存款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请求解除保全、变更保全标的物,第三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215.78m2,其中,李静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钟慧萍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姚永秀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以及李静所有的丰田轿车(川A×××××)一辆和路虎越野车(川A×××××)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0180民初41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李静、钟慧萍、姚永秀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及李静所有的两辆汽车予以了查封,并解除了对永吉建设公司在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为88×××51)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账号为50×××18)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执行过程中,永吉建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协力商混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为(2020)川0180执85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在(2019)川0180民初4154号协力商混公司与永吉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协力商混公司申请保全,李静、钟慧萍、姚永秀自愿将房产和车辆作为保全标的并由本院予以保全,即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三人在本院保全的房产和车辆范围内保证清偿案涉永吉建设公司债务。在永吉建设公司不能履行义务时,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作为保证人应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对永吉建设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永吉建设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协力商混公司申请追加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为(2020)川0180执85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静、钟慧萍、姚永秀在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215.78m2,其中,李静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钟慧萍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姚永秀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以及车牌为川A×××××的丰田轿车和车牌为川A×××××的路虎越野车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书记员  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