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0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074241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皇龙新城小区A座6#楼C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691069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与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资阳市永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银行账号为88×××51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