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558号 原告:**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道中段新华水泥制品厂二楼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诉被告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