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558号
原告:**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道中段新华水泥制品厂二楼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诉被告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