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095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村122号。
法定代理人:王淑花,女,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村122号。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218号。
被告:青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扬州西路122号(扬州路与杭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江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