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03民初910号之二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389QQ71。
经营者:**,男,生于1991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男,生于1962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5PDDG8N。
负责人:***。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8号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89381B。
法定代表人:万海棠。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与被告**朝、***、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元、保全费1,486元,合计3,568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赵严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