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03民初9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389QQ71。
经营者:**,男,生于1991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5PDDG8N。
负责人:***。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8号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89381B。
法定代表人:万海棠。
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93174.45元的财产。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的经营者**以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路××段××号××号楼××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5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川0503民初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价值193174.45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的经营者**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路××段××号××号楼××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5号)。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于2022年4月25日申请解除对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3,174.4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矗鑫租赁站的经营者**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路××段××号××号楼××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严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