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020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四川中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8号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89381B。
法定代表人:万世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登强,男,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5PDDG8N。
法定代表人:陈大兴,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登强,男,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渠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王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