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3民初270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89381B。
法定代表人:万世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棠,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