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宾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写字楼B座1301-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动辞职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强制单方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据片面,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辞职,申请人解决该劳动争议花费的交通、食宿、误工等直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一、二审法院按每月2750元计算工资错误,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对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应予赔偿。申请人上班期间精神受到打击,也应予赔偿。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称系被申请人强制单方辞退并非其主动辞职,但在本案原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提交的与河北宾馆维修部门主管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均不能显示其被要求辞职的信息。***上诉期间,二审法庭亦对其工资标准问题进行了询问,其明确回复不能提供其月工资为3500元的证据,原审依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因***在邯郸参保有社会保险,在其相关社保手续未转移的情形下,不能重复参保,其主张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给造成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称其上班期间受到精神打击,没有证据证明。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习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