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新华东路以南发展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培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勒泰中心写字楼**1301—1304室。

法定代表人:程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4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猎头合作协议书》制式合同,而该协议第五条第5.5项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直接对该合同约定作出对被上诉人方有利的解释,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对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从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条款内容来看,该约定并非确定、唯一,显然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应为本案管辖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猎头合作协议书》第5.5条明确约定“如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法有效,应适用双方约定确定管辖。该管辖协议约定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任意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