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同心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民初1543号
原告成都同心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同心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同心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虹
书记员  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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