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民初25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