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141号
原告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原告夹江县神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玥
法官助理  吴集一 书 记 员  梁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