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6民初1086号
原告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据以主张追偿权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四川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注册地在四川省夹江县青州乡慈影社区98号,但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反映被告公司从2019年4月1日起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625号新欧乡1栋10楼1号长期租房营业至今,被告以该地作为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达一年以上。本院立案后按照被告公司注册地送达文书材料亦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依法应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且本案原告以追偿权纠纷主张权利,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住所地,本案原告公司住所地亦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均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而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院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杜孟华
书记员  袁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