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165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9181M。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温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65154。
法定代表人:游铁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1997.73元,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建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负担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9675元。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修建的享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建筑物分别修建在不同的两宗土地上,一宗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另一宗土地的抵押权人尚未启动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参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后不足部分,在该宗土地抵押权人进入执行程序且土地处置后再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