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1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88号时代东安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10084634。
负责人:张力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165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9181M。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金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165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3265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瑛,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红加,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培根,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俚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21)川乐嘉州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2020)川乐嘉州经证字第6608、6609、6610、6611、6612、6613、6614、6615、6616号及(2021)川乐嘉州经证字第3130号公证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金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杜瑛、王志国、徐红加、徐培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35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公证费4350元、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中,本院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前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扣划了徐红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50708.61元、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511.87元、王志国银行存款1117.08元,共计385337.5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680元,余款379657.56元已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以(2021)川11执138号执行裁定(后补正为(2021)川11执1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徐培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产、徐培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以(2021)川11执144号之二执行裁定了冻结四川金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杜瑛持有的乐山市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了***、杜瑛持有的四川金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2021年7月31日,本院以(2021)川11执144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
2021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21)川乐嘉州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2020)川乐嘉州经证字第6608、6609、6610、6611、6612、6613、6614、6615、6616号及(2021)川乐嘉州经证字第3130号公证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向其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