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石博士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石博士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实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1455号之一
原告:苏州石博士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实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礼。
原告苏州石博士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实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石博士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