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

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23民初1220号

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夏登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凤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荣强,四川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礼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敬舟,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志刚,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志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凤清、朱荣强,被告宏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舟、伍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及四川广友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施工设计图》要求将汉源县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项目中已安装的9台HXGN-12高压柜和29台GGD低压柜及配置设备更换为KYN28-12高压柜和GCS低压柜及配置设备。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汉源县万合国际大酒店项目供配电工程”电力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承揽。按照合同约定(概述):1、施工图由乙方设计并经供电部门权威审核合格;2、严格按施工图要求、国家现行施工安装规范及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3、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是,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设计,将低性能、低价格的设备及配置替换原施工图设计要求安装的高性能、高价格的设备及配置。根据四川广友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施工图要求:高压柜型号为KYN28-12(图号:937-D180405S-AO5),低压柜型号为GCS(图号:937-D180405S-A06、图号:937-D180405S-A07、图号:937-D180405S-A08)。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高压柜KYN28-12变更HXGN-12,低压柜GCS及相关配置变更为低压柜GGD及相关配置。汉源县万合国际大酒店供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是严格根据万合国际大酒店实际经营需要用电安全而作出的设计,被告将高压柜KYN28-12变更HXGN-12,低压柜GCS及相关配置变更为低压柜GGD及相关配置后,将产生巨大的使用性能及价格差异:一、按施工设计图要求使用的高压柜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高压柜品牌性能、价格存在较大差异。1、KYN28-12高压柜是户内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柜,因为断路器可使用专用小车移出柜外,检修、维护方便,柜体加工精度较高,安全性能较高,所以制造成本相对较高。2、HXGN-12高压柜是断路器固定安装,柜体易制作,所以整体制造成本相对较低。二、按施工设计图要求使用的低压柜品牌及配置与实际使用的低压柜品牌及配置性能、价格存在较大差异。1、GCS低压柜是低压抽出式开关柜,主要特点是各功能室相互隔离,在运行、检修、维护、故障等情况下,各室的作用相对独立,互不影响。柜外操作,防护等级高,安全性能高,制造成本相对较高。2、GGD低压柜是低压固定式开关柜,结构简单,柜内开关固定安装,操作各出线回路需开柜门,某一回路故障时可能波及相邻回路,制造成本较低。综上所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偷工减料、节约成本支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设计,使用低性能、低价格的设备及配置替换施工设计图要求使用的设备及配置,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予以更换。

被告宏城公司辩称,经汉源县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万合国际大酒店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和《竣工设计图》确定的高压柜为HXGN-12,低压柜为GGD,答辩人按图施工,符合合同约定。汉源县供电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答辩人已投入使用一年多。《建筑材料报审表》证明HXGN-12高压柜和GGD低压柜是经过被答辩人及工程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安装的。《工程验收移交单》明确注明高压柜HXGN-12,低压柜为GGD,被答辩人予以验收,未提出异议。被答辩人在2019年8月12日《工作回复函》及2019年10月18日《工作回复函》中均未提到HXGN-12高压柜和GGD低压柜是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被答辩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无权提出质量抗辩。综上,答辩人按图施工,供电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被答辩人的主张应不予支持,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原告力志公司(甲方)以发包人身份与被告宏城公司(乙方)以承包人身份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汉源县万合国际大酒店项目供配电工程”电力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承揽。承包范围和品牌要求有:(1)配电房内高低压柜、变压器采购及安调;……(5)GCS低压柜出线端到第一台配电箱进线端的设备、电缆、母线槽的采购与安装。承包方式为:双包,即包工包料,负责办理涉及图纸的审查,送供电部门的相关手续及验收投运。合同工期及工程交付:乙方须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并验收合格正式供电;一户一表交付以供电部门实际开卡交付为准;……。施工设计: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并经供电部门权威审核合格。乙方设计或报价中的设备、材料及其品质均应符合国家规定、供电部门及规范标准要求,并能达到甲方使用意图,否则,必须整改合格,同时对工程承包约定价款不作调整。工程价款:经双方反复协商确定承包范围内以400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承包。上述约定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安装人工费、设备和主辅材料及其运输装卸保管费、成品保护费、施工配合费、税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利润等一切费用。付款及结算: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主设备机场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毕验收通电稳定运行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剩余的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验收通电之日起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验收通电之日起二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工作:……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国家现行施工安装规范及技术交底费要求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安装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经属地供电部门验收或认可;保修:自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为2年,变压器如有质量问题2年内包换,5年内保修。合同签订后,被告宏城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进场施工。2019年5月26日工程竣工后通电运行。2019年7月10日,施工单位被告宏城公司和工程监理公司监理部共同签章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总包原告力志公司及建设单位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确认。2019年10月23日,施工单位被告宏城公司与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项目监理部对案涉工程向建设单位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移交,在工程验收移交单中载明:其中的高压成套配电柜AH01~06,规格型号为HXGN-12,数量为6台;高压环网柜1~3H1,规格型号为HXGN-12,数量为3台;低压开关柜1AA01~10,规格型号为GGD,数量为10台;低压开关柜2AA01~08,规格型号为GGD,数量为8台;低压开关柜3AA01~10,规格型号为GGD,数量为10台;低压开关柜ANE01~04,规格型号为GGD,数量为4台。即规格型号为HXGN-12的高压柜9台,规格型号为GGD的低压柜32台,建设单位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穆凤清作了数量正确的签收。2019年10月16日,被告宏城公司向原告力志公司及建设单位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工程款联系函,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100万元,同月18日,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工程监理公司监理部回复被告宏城公司,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因本工程未正式验收,正在组织专业验收。2020年1月3日,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工程监理公司监理部向被告宏城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提出,经公司初步验收发现在主设备上,按照合同第二条(5)项,GCS低压柜总共29台,你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私自变更为GGD低压柜,要求被告公司作出说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力志公司函告被告宏城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设计图要求,将低配置的GGD低压柜及配置设备拆除,更换为GCS低压柜及配置未果,酿成讼争,原告提出前述请求,诉讼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将已安装的HXGN-12高压柜及配置设备更换为KYN28-12高压柜及配置设备,由9台变更为6台。

另查明:按照四川广友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竣工图设计》的“设计说明”载明:“第八,主要设备选择及设置:(1)高压配电柜采用KYN28-12型及HXGN-12型开关柜;(2)配电房内的低压柜采用GCS抽屉柜”。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宏城公司将6台KYN28-12型高压柜及相关配置变更为HXGN-12型,29台GCS型低压柜及相关配置变更为GGD低压柜及相关配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副本),《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及《工程验收移交单》,《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竣工图设计》,工程款项联系函,工作回复函,工作联系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宏城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案涉配电工程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安装相关设备,自行将主要设备中的6台KYN28-12高压配电柜及29台GCS低压配电柜型号予以变更为HXGN-12和GGD型,且未经发包方原告力志公司同意或追认,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配电工程虽已经竣工并交付建设单位实际使用,但并未通过原告及建设单位的验收,被告公司对主设备中的高压配电柜及低压配电柜所作的变更安装,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建设单位的相关配电设施的使用均有较大影响,为此,原告力志公司诉请被告宏城公司更换高、低压柜及配置设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城公司辩称,HXGN-12高压柜和GGD低压柜是经过工程监理公司确认合格后安装,是按图施工,且被答辩人予以验收使用,未提出异议,无权提出质量抗辩等理由与本院查明在案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汉源县万合国际大酒店配电工程项目中已安装的6台HXGN-12高压柜和29台GGD低压柜及配置设备更换为KYN28-12高压柜和GCS低压柜及配置设备。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燕跃

审 判 员  胡卫红

人民陪审员  李 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建村

书 记 员  刘佳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