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礼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刚,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钟,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夏登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四川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强,四川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8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