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

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民初16号之一 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40号7栋2**2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航,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第三人:石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航,第三人石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2元,减半收取3961元,由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岚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官 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