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1001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CNY29019068.49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1001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CNY29019068.49元;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分行6217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266.03元;
四、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名山顺城分理处6228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266.03元;
五、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2319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19068.49元
六、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