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3执6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雅安市幸福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代**、***、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归还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700000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964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案外人雅安市幸福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2319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70964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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