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解除扣留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3执6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30000000元,现案外人雅安市幸福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代**、***、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归还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700000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96419元,申请执行人且已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30000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鸿